用自己的公司来申报费用抵扣税款,需谨慎真实

用自己的公司来申报费用抵扣税款,需谨慎真实

对某些人来说,通过自己的公司来申报一些个人费用来抵扣税款,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增加现金流的办法。例如,将您的住宅作为办公场地来申报相关的费用。但请注意,如果您不以商业方式经营您的业务,或者所谓的“业务”与您个人有很大的相关性,您从该业务中申报的任何损失可能都会被税务局官员拒绝。

例如,最近一起涉及一名安大略省会计师的案件,该会计师于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31日全职任职于当地市政厅,担任财务主管、首席财务官,并最终担任首席行政官。2007年,该纳税人从该市获得了近83,000加币的工作收入。

该纳税人同时也是一名持有证书的工程技术专家,自1988年以来,经营一家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提供环境工程、垃圾处理系统设计、场地规划、市政规划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工程服务。

在2007年,他申报了3,140加币的收入,这个收入是来自为一个客户提供商业性的专业服务。这笔收入是2007年唯一一笔不是从市政厅获得的收入,仅占他当年总收入的4%。与此收入相比,他申报了共计32,871加币的业务费用,导致2007纳税年度净营业亏损29,731加币。纳税人试图将这笔损失与其在市政府的工作收入进行抵消。

在交叉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承认他没有商业计划,也不记得他的生意是否盈利。证据显示,在2004年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的某些年份,他曾经申报过盈利的净营业收入,但在2001年、2005年、2006年以及从2008年到2015年,他申报了这些年中每年的净营业为亏损。事实上,这不是纳税人第一次被拒绝的申报 , 之前在2014年11月的法院判决中,他的2005年和2006年的年度税务申报都被拒绝了。

 

纳税人的收据杂乱无章。他没有提供T2032 “专业服务明细表” 中申报的费用的收据摘要清单,这使得CRA难以将表格中申报的费用与个人的收据进行比对。他没有提供他申报的运费和职业责任保险的收据。他所提供的 “大量” 支出的收据与他在市政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没有分开,其中后者这些费用他已全额报销。法官指出该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不足以在2007年报税年度确认他的业务开支。”

在交叉检查过程中,CRA向纳税人询问了他所申报的各种费用的许多问题。据确定,他的一些支出实际上是个人性质的,有些是“纯粹用于娱乐”,有些是发生在以前的纳税年度,有些是“错误提交的。”CRA指出,其中一些申报的旅行费用是与纳税人与他的妻子在新斯科舍省的旅行有关。个人的手机通讯费混杂在申报的总通讯费中。高尔夫球费用,广告费,应酬客户或潜在客户有关的其他费用,但他没有记录他应酬的客户是谁。

一些费用被认定为是“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他在家办公的费用,纳税人试图在电话和水电费用中扣除16,000加币,另外还有3,120加币的家庭办公室费用,来自使用了他家的面积为1,100平方英尺占据他家中11间房间中的4间,他声称这些房间用作办公室。

 

无论他的这些费用是否合理,但税务法庭面前的真正的关键问题是他是否可以扣除任何费用,因为CRA认为该纳税人并没有实际上的商业业务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法官依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2年做出的裁决,该判决设定了一项测试,以确定纳税人是否有合理相关的“收入来源”。最高法院表示,出发点是确定是否纳税人的活动是出于“追求利润”或是个人事务。如果存在个人因素,活动必须具有足够程度的“商业性”才能被视为收入来源。换句话说,纳税人必须确定他们的活动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从他们的商业活动中获利,并且该活动“是按照商业行为的客观标准进行的”。法官认为,在本案中,“(纳税人)进行的活动和他申报的费用中存在很重的个人因素。” 法官在权衡证据时得出结论,纳税人“没有以商业方式开展活动以谋取利益。他声称其意图是赚取利润,作为注册管理会计师,他当然有能力创造商业利润但却没有实现。(原文如此)他完全没有商业计划,自2000年以来,特别是从2005年到2015年,有许多年年份未实现盈利。“

 

法官裁定纳税人活动费用没有“以商业方式进行商业活动以赚取利润”,从而拒绝了他2007年申报的商业损失。